省直各有关单位,各设区市旅游局、财政局、监察局、审计局、地税局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》(国发[2009]41号)和《福建省委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闽委发[2012]9号)有关规定,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,引入竞争机制,降低行政成本,节约经费开支,省旅游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审计厅、省监察厅、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《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你们,请照此执行。
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
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监察厅
福建省地税局
2012年12月25日